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事件點擊
  2013年9月24日,家住平谷區某小區的一戶一層居民打電話找到平谷區司法局濱河街道司法所,反映樓前魚池邊的大樹妨礙了他家的採光,即使屋外陽光燦爛,屋裡也又陰又冷。
  該戶居民表示,他曾找魚池承包戶多次商談,希望對方能解決大樹妨礙屋內採光的問題,但是始終不管用,對方說話還特別蠻橫。因此他找到司法所,希望司法所把這事給調解一下。
  濱河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趕到該戶居民家,經過實地查看,發現樓前的那幾棵大樹確實妨礙了一層住戶的採光,有的枝葉甚至都擋住了二層住戶的窗戶。
  經瞭解,大樹並非物業所種,而是魚池承包戶在幾年前種的。工作人員聯繫了居委會,與居委會人員一同找到魚池承包戶協商。最終對方同意將樹砍掉。
  平谷區司法局濱河街道司法所王欣婷、陳學娟: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按照建築規範,相鄰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鄰房屋較低的一方高度的0.8至1.2倍計算。此外,《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對於採光問題進行了相應規定。文/記者 汪紅  (原標題:大樹引紛爭 砍樹還陽光 相鄰房屋採光間距以較低一方高度的0.8至1.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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